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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庆:感谢刘书庆、付永刚律师为我的精彩辩护

  陈树庆:感谢刘书庆、付永刚律师为我的精彩辩护 《刘书庆等:陈树庆被“颠覆国家政权”案辩护词 》 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和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树庆爱人的委托,指派刘书庆律师和付永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庭审,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基于自由心证来裁断该案。 我们认为我们当事人陈树庆的行为并未超越一个合法公民的行为边界,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检方指控我们当事人所谓“犯罪行为”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发表22篇“颠覆”文章,多数有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字样或者以之为落款;二是参与黄山会议;三是发展民主党党员;四是给过世的民主党人送花圈,参与给狱中民主党成员家属救助捐款。 针对这22篇“颠覆”文章,检方将之罗列出来作为指控证据,除了庭审时只言片语的摘读部分对政府和政治人物的激烈批评,并未点明文章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逻辑关系,证明发表这些文章与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性质的同一性。 到底是这些文章的内容在颠覆政权,还是上面的署名或落款“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这几个字,还是发表的平台(所谓外网),抑或是三者同时具备?检方并没有说明。 如果单看内容,这些文章确有对政府行为或者个别政治领导人的激烈批评,但与颠覆风马牛,陈树庆文风朴实无华,从不虚文矫饰为文造意,他是典型的文以载道,无意以文传世,其写文章着眼对社会问题探讨,具有强烈问题意识,体现一个知识分子忧国忧民的情怀,一封海外华人的求助信可以让他殚精竭虑呕心沥血写出一篇156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修正草案的说明主旨及依据》长篇报告,并据此制定出一份逻辑严谨、条文清晰完备,极具操作性的《国籍法修正草案》,其核心内容是希望国家遵照国际惯例允许双重国籍,然后他邮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领导人,希望能对国家立法有所裨益。 22篇文章中第一篇是《要求全国人大审议并规范对外经济援助及政府投资案》,该文核心观点是对外援助及政府投资的财富取之于民,要量力而行,援助前应当听取民意,要经过全国人大审议批准,且要考虑援助的效果,必要时附加政治条件以促使受援国持续的政治社会进步。要求全国人大审议本就意味着认可现有体制,在体制内寻求改良进步的目的。 树庆写文章习惯索引参考文献并附录,而非大而化之泛泛而谈,这与他个性朴实做事踏实严谨理性不眼高手低好高骛远高度契合。 他QQ...

失去律师执业资格后 刘书庆在美出书谈人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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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去律师执业资格后 刘书庆在美出书谈人权案件 大陆人权律师刘书庆的两卷本文集《“刺猬”念兹在兹的法治和政治伦理——一个人权律师举轻若重的拙思》近日在纽约出版。书中收录他近二十年围绕法治、人权案件、公共事件和政治伦理写下的文章。文集分上下两卷,内容涉及新公民运动、709案、庆安案件、雷洋案、郑州公民案、女权五姐妹案、疫情防控、计划生育、上访者、马三家和新疆事件等议题。 书中自述部分显示,刘书庆曾有多重身份,包括人权律师、公益律师、独立中文笔会会员和大学教师。他写到,自己最珍视的是人权律师这一身份,但早在2015年底就被实际剥夺律师执业权,因此现在更准确地说是“律师后”。 他本周二(7日)接受本台专访时说:“这个文集,汇集了我20年来自己觉得还算满意的作品,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我20年来的心路历程,这些文章主要是对公共政治的评论,几乎每篇都是在重述正常的政治伦理。”他还说,通过这些文章,可以看到中国大陆20年来政治气氛的嬗变,也可以看到“这个体制是如何一块块地完善了极权拼图,曾经遗漏的自由空隙几乎消失殆尽”。 2015年底,刘书庆的律师执业证被济南市司法局注销,实际失去执业资格。谈到此事,他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自己的情况严格说来是“注销”,但当局也不可能再允许他执业。 他说:“没了律师证,如同武士失去佩剑,失去铠甲,但是没了证,也不全然都是坏事,它给了我一种超越性。”他还说,以前有证时,主要精力放在自己代理的个案上,写的文字也几乎都与个人有关;现在不同了,“我关注的主题更为宏大一些了,文字有了更多的思辨色彩,更大的穿透力”。 公共案件与709案 书中写到,刘书庆曾代理或参与许志永案、陈树庆案、姬来松案、女权五姐妹案,以及多起被控“寻衅滋事”的案件。他还提到,在709案中,王峭岭曾委托他代理其丈夫李和平律师,王秋实律师在被抓前也曾委托他,吴淦和王全璋案也与他有交集。 目前,刘书庆在山东齐鲁工业大学任教,回看这些公共案件,他对记者说:“作为躬身入局的人,我不想假装乐观地来给这些案件强行上价值,因为作为人权捍卫者,还是要实事求是。”他认为,这些案件虽曾引起国内外关注,但政府有足够手段控制案件外溢。回头看这些案件,更能看清民间力量的孱弱。至于它们能留下什么,取决于人们是否能韧性坚持,以及后来者能否接力。 本专访7月7日播发时,距离709案十一周年只有两天。2015年7月...

陈树庆:对结构性纠错能力的再一次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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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结构性纠错能力的再一次碰撞/陈树庆   2026-05-2   对结构性纠错能力的再一次碰撞 陈树庆 中国自古就有“知耻近乎勇”的知错、认错、改错评价,“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说的也是去弊图存的变革道理。但实际上很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事情之所以“知易行难”,往往是因为遇到了难以触动的“结构性”问题,直白一点说,就是关乎既得利益格局的“体制性”问题。兴利除弊,在成熟健全的民主法治社会,于大局基本稳定中动态实现;中国古代遇上明君贤臣,也可以上下一心通过“变法”、“维新”来艰难完成;但碰到了权力傲慢、贪得无厌、社会信用崩塌的末世,代价巨大的“革命”或者说“改朝换代”就成了别无选择。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所以说,不怕社会不够完美,不怕人、或组织、或机构会有错误,纠错能力的建立与维护,成了社会治理能力最重要标志之一。 记得我在办理自己退休资格与核定养老金计费年限时,曾经跟拱墅区人社局负责社保的工作人员多次提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已批准国际公约,但得到的是毫不在意、轻飘飘的一句回应“你扯远了!”。此事对我触动很大,我想,阻碍法律有效实施、妨碍建设法治政府最危险的不是执法者不懂法律,而是他们把一套环境里习惯了的、不会自我纠错、毋庸置疑的权力傲慢地当成了永恒不变的铁律。发生在陈树庆身上的孤立行政事件,可以看出不同位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实施的脱节与不连贯,这不仅是一种结构性问题,还牵涉到所有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认知惯性。可见其难度之大,要改变这种局面,仅仅通过一两个案件的碰撞,不可能有根本的改观,但唯有通过不断地碰撞、才有改变的希望。因为行政失信让我不幸一再成为弊政的受害者,同时也让我有幸成为挑战弊政“顽石”的鸡蛋,不妨让“鸡蛋碰石头”,再去碰它一次: 《请求浙江省司法厅指导清理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函》 浙江省司法厅: 请求人陈树庆,男,浙江省杭州市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东五苑6幢5单元202室,身份证号330106196509260073,联系电话15958160478。 请求事项: 请求浙江省司法厅指导清理制作日期是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函[2010]358号-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此件依申请公开)》(以下简称《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 请求理由: 一、请求...

维权网: 浙江著名人权捍卫者陈树庆:将行政失信、权力傲慢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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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浙江著名人权捍卫者陈树庆:将行政失信、权力傲慢告上法庭 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 浙江著名人权捍卫者陈树庆:将行政失信、权力傲慢告上法庭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陈树庆,男 ,浙江省杭州市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东五苑 6 幢 5 单元 202 室,身份证号 330106196509260073 ,联系电话 15958160478. 被告一: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路 1 号,联系电话: 0571-89505558 负责人:林轶       职务:局长 被告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台州路 1 号,联系电话: 0571-89509522 负责人:陈宇      职务:区长 案由:行政确认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一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社会保险责任,为原告及时办好退休资格确认及核定应发退休金的手续; 二:请求撤销被告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杭拱政复 [2026]67 号。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树庆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已满 60 周岁 3 个月,实际已缴社会保险统筹 24 年 4 个月,超过了 15 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在 2025 年 12 月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一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人员以原告于 2007 年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 4 年和 2016 年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 10 年 6 个月为由,将社保缴费年限扣除两项刑期累加年限剩余缴费仅 9 年多,已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拒不办理原告的退休手续。 再三交涉中,原告不满被告一的工作人员停留在口头上含糊其辞的“根据相关政策”,曾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5 年 12 月 25 日被告一工作人员陈祖朋在其办公室向原告出具《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告知单》、《告知书》及《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此件依申请公开)》(浙人社函 [2010]358 号),书面正式确认被告一拒不办理原告退休手续的决定。 原告认为前述文件所依据的法律适用不当、政策效力不足,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

维权网: 浙江杭州人权捍卫者陈树庆养老金维权行政复议受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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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浙江杭州人权捍卫者陈树庆养老金维权行政复议受挫 浙江杭州人权捍卫者陈树庆养老金维权行政复议受挫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 2026 年 5 月 1 日,本网获悉:浙江杭州人权捍卫者陈树庆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已满 60 周岁 3 个月,实际已缴社会保险统筹 24 年 4 个月,超过了 15 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在 2025 年 12 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人员以陈树庆于 2007 年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 4 年和 2016 年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 10 年 6 个月为由,将社保缴费年限扣除两项刑期累加年限剩余缴费仅 9 年多,已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拒不办理陈树庆的退休手续。 交涉中陈树庆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5 年 12 月 25 日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陈祖朋在其办公室出具《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告知单》、《告知书》及《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此件依申请公开)》(浙人社函 [2010]358 号)。 陈树庆认为前述文件所依据的法律及政策明显适用不当或效力不足,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就此事申请行政复议,拱墅区人民政府于 2026 年 2 月 3 日予以受理。复议期间因陈树庆提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审理期限依法中止及恢复导致延长。 2026 年 5 月 1 日,陈树庆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做出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杭拱政复 [2026]67 号。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做出的拒不办理陈树庆退休手续的《告知单》,表明陈树庆养老金维权在行政复议阶段受挫。 鉴于陈树庆本人及打工企业、家属等在过去缴纳或补交社保费用时从未遇到服刑期间不能缴费的告知;鉴于杭州市拱墅区政府在最终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如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视人社机关在办理陈树庆退休事项中的行政失信责任(政府行为的信赖利益保障原则),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他任何一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包含的具有法律地位与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服刑期间的社保参...

对《行政复议答复书》的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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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答复书》的申述   杭州市拱墅区行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   申述人陈树庆,杭拱政复 [2006]67 号的 行政 复议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 。   2006 年 3 月 2 日下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 申请人到杭州市拱墅区行政复议局查阅 并 复制本行政复议案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复议答复书》 和 其他 有 关材料。   在收到上述《答复书》 等有关材料 之前,申请人在 与被申请人 交涉中从未收到如此详细的被申请人关于 其 履职的书面理由和依据, 同时发现对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合法主张,《答复书》既无认可也没有反驳与否定, 现 申请人 对《答复书》进行 必要的 事实 补充 说明 及 针对 性 申述。   一、 关于申请人的除名、视同缴费年限问题,《行政复议答复书》写有 “ 1995 年 7 月申请人被做除名处理,故被申请人对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为 0 年 0 个月,申请人的连续工龄应从其参加养老保险之日 1992 年 4 月起计算。”        首先,拱墅区半山商业综合公司《关于对陈树庆除名处理的批复 》 里 对申请人除名的理由 “ 1995 年 7 月 1 日离岗至今”还是当月匆匆忙忙做出的除名决定,如果扣除的视同缴费 期间 为 1995 年 7 月 1 日所谓“离岗” 至做出决定期间,当然名正言顺,但扣除的是我在单位 1991 年 12 月至 1992 年 3 月 无任何过错 的 4 个月上班期间,是否适当?        1995 年 7 月拱墅区半山商业综合公司《关于对陈树庆除名处理的批复》,里面所描述“该员于 95 年 7 月 1 日离岗至今”是虚构的、不符合我与该公司约定。 实际情况是单位本身经营长期不善(老国有商业单位受大量专业市场、综合市场个体商贩的冲击),早在一年多以前已停发工资,随后我提出承包业务,但因没有提供我为单位创收所需要的条件(看中的营业场地被别人租走),只好约定允许申请人陈树庆自谋生计,人事关系继续挂靠在单位并代为缴纳社保,当然实际费用都由陈树庆自己提供(见申请人前些天家中翻箱倒柜才找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