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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庆:对结构性纠错能力的再一次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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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结构性纠错能力的再一次碰撞/陈树庆   2026-05-2   对结构性纠错能力的再一次碰撞 陈树庆 中国自古就有“知耻近乎勇”的知错、认错、改错评价,“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说的也是去弊图存的变革道理。但实际上很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事情之所以“知易行难”,往往是因为遇到了难以触动的“结构性”问题,直白一点说,就是关乎既得利益格局的“体制性”问题。兴利除弊,在成熟健全的民主法治社会,于大局基本稳定中动态实现;中国古代遇上明君贤臣,也可以上下一心通过“变法”、“维新”来艰难完成;但碰到了权力傲慢、贪得无厌、社会信用崩塌的末世,代价巨大的“革命”或者说“改朝换代”就成了别无选择。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所以说,不怕社会不够完美,不怕人、或组织、或机构会有错误,纠错能力的建立与维护,成了社会治理能力最重要标志之一。 记得我在办理自己退休资格与核定养老金计费年限时,曾经跟拱墅区人社局负责社保的工作人员多次提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已批准国际公约,但得到的是毫不在意、轻飘飘的一句回应“你扯远了!”。此事对我触动很大,我想,阻碍法律有效实施、妨碍建设法治政府最危险的不是执法者不懂法律,而是他们把一套环境里习惯了的、不会自我纠错、毋庸置疑的权力傲慢地当成了永恒不变的铁律。发生在陈树庆身上的孤立行政事件,可以看出不同位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实施的脱节与不连贯,这不仅是一种结构性问题,还牵涉到所有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认知惯性。可见其难度之大,要改变这种局面,仅仅通过一两个案件的碰撞,不可能有根本的改观,但唯有通过不断地碰撞、才有改变的希望。因为行政失信让我不幸一再成为弊政的受害者,同时也让我有幸成为挑战弊政“顽石”的鸡蛋,不妨让“鸡蛋碰石头”,再去碰它一次: 《请求浙江省司法厅指导清理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函》 浙江省司法厅: 请求人陈树庆,男,浙江省杭州市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东五苑6幢5单元202室,身份证号330106196509260073,联系电话15958160478。 请求事项: 请求浙江省司法厅指导清理制作日期是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函[2010]358号-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此件依申请公开)》(以下简称《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 请求理由: 一、请求...

维权网: 浙江著名人权捍卫者陈树庆:将行政失信、权力傲慢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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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浙江著名人权捍卫者陈树庆:将行政失信、权力傲慢告上法庭 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 浙江著名人权捍卫者陈树庆:将行政失信、权力傲慢告上法庭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陈树庆,男 ,浙江省杭州市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东五苑 6 幢 5 单元 202 室,身份证号 330106196509260073 ,联系电话 15958160478. 被告一: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路 1 号,联系电话: 0571-89505558 负责人:林轶       职务:局长 被告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台州路 1 号,联系电话: 0571-89509522 负责人:陈宇      职务:区长 案由:行政确认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一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社会保险责任,为原告及时办好退休资格确认及核定应发退休金的手续; 二:请求撤销被告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杭拱政复 [2026]67 号。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树庆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已满 60 周岁 3 个月,实际已缴社会保险统筹 24 年 4 个月,超过了 15 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在 2025 年 12 月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一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人员以原告于 2007 年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 4 年和 2016 年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 10 年 6 个月为由,将社保缴费年限扣除两项刑期累加年限剩余缴费仅 9 年多,已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拒不办理原告的退休手续。 再三交涉中,原告不满被告一的工作人员停留在口头上含糊其辞的“根据相关政策”,曾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5 年 12 月 25 日被告一工作人员陈祖朋在其办公室向原告出具《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告知单》、《告知书》及《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此件依申请公开)》(浙人社函 [2010]358 号),书面正式确认被告一拒不办理原告退休手续的决定。 原告认为前述文件所依据的法律适用不当、政策效力不足,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

维权网: 浙江杭州人权捍卫者陈树庆养老金维权行政复议受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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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浙江杭州人权捍卫者陈树庆养老金维权行政复议受挫 浙江杭州人权捍卫者陈树庆养老金维权行政复议受挫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 2026 年 5 月 1 日,本网获悉:浙江杭州人权捍卫者陈树庆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已满 60 周岁 3 个月,实际已缴社会保险统筹 24 年 4 个月,超过了 15 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在 2025 年 12 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人员以陈树庆于 2007 年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 4 年和 2016 年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 10 年 6 个月为由,将社保缴费年限扣除两项刑期累加年限剩余缴费仅 9 年多,已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拒不办理陈树庆的退休手续。 交涉中陈树庆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5 年 12 月 25 日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陈祖朋在其办公室出具《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告知单》、《告知书》及《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此件依申请公开)》(浙人社函 [2010]358 号)。 陈树庆认为前述文件所依据的法律及政策明显适用不当或效力不足,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就此事申请行政复议,拱墅区人民政府于 2026 年 2 月 3 日予以受理。复议期间因陈树庆提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审理期限依法中止及恢复导致延长。 2026 年 5 月 1 日,陈树庆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做出的《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杭拱政复 [2026]67 号。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做出的拒不办理陈树庆退休手续的《告知单》,表明陈树庆养老金维权在行政复议阶段受挫。 鉴于陈树庆本人及打工企业、家属等在过去缴纳或补交社保费用时从未遇到服刑期间不能缴费的告知;鉴于杭州市拱墅区政府在最终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如被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视人社机关在办理陈树庆退休事项中的行政失信责任(政府行为的信赖利益保障原则),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他任何一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包含的具有法律地位与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服刑期间的社保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