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庆:对结构性纠错能力的再一次碰撞
对结构性纠错能力的再一次碰撞/陈树庆 2026-05-2 对结构性纠错能力的再一次碰撞 陈树庆 中国自古就有“知耻近乎勇”的知错、认错、改错评价,“周虽旧邦其命维新”说的也是去弊图存的变革道理。但实际上很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事情之所以“知易行难”,往往是因为遇到了难以触动的“结构性”问题,直白一点说,就是关乎既得利益格局的“体制性”问题。兴利除弊,在成熟健全的民主法治社会,于大局基本稳定中动态实现;中国古代遇上明君贤臣,也可以上下一心通过“变法”、“维新”来艰难完成;但碰到了权力傲慢、贪得无厌、社会信用崩塌的末世,代价巨大的“革命”或者说“改朝换代”就成了别无选择。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所以说,不怕社会不够完美,不怕人、或组织、或机构会有错误,纠错能力的建立与维护,成了社会治理能力最重要标志之一。 记得我在办理自己退休资格与核定养老金计费年限时,曾经跟拱墅区人社局负责社保的工作人员多次提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已批准国际公约,但得到的是毫不在意、轻飘飘的一句回应“你扯远了!”。此事对我触动很大,我想,阻碍法律有效实施、妨碍建设法治政府最危险的不是执法者不懂法律,而是他们把一套环境里习惯了的、不会自我纠错、毋庸置疑的权力傲慢地当成了永恒不变的铁律。发生在陈树庆身上的孤立行政事件,可以看出不同位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实施的脱节与不连贯,这不仅是一种结构性问题,还牵涉到所有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认知惯性。可见其难度之大,要改变这种局面,仅仅通过一两个案件的碰撞,不可能有根本的改观,但唯有通过不断地碰撞、才有改变的希望。因为行政失信让我不幸一再成为弊政的受害者,同时也让我有幸成为挑战弊政“顽石”的鸡蛋,不妨让“鸡蛋碰石头”,再去碰它一次: 《请求浙江省司法厅指导清理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函》 浙江省司法厅: 请求人陈树庆,男,浙江省杭州市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东五苑6幢5单元202室,身份证号330106196509260073,联系电话15958160478。 请求事项: 请求浙江省司法厅指导清理制作日期是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函[2010]358号-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此件依申请公开)》(以下简称《浙人社函[2010]358号文件》)。 请求理由: 一、请求...